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尹友理,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吉财,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友理与被执行人李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吉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友理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尹友理发现被执行人李吉财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平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