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被执行人李朝臣,赤山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朝臣、赤山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石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朝臣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支付178060.88元、律师代理费1130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2元。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朝臣未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石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用5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