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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292-2号

(2016)陕0822民初1292-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贺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292-2号原告苏某某,女。被告贺某某,女。被告张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张某某,女。王某某,女。杨某,男。张某某,女。本院受理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贺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某所有的车辆时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及现代胜达牌小轿车(车牌号:陕×××),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