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421号
原告:刘映花,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冯洽文、丁有生,均系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
被告:廖子銮,女,汉族,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映花诉被告廖子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映花以与被告廖子銮拟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是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映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刘映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振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