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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421号

刘映花与廖子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映花;廖子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421号

原告:刘映花,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冯洽文、丁有生,均系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

被告:廖子銮,女,汉族,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映花诉被告廖子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映花以与被告廖子銮拟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是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映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刘映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振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