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2执263号

索潇杨与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索潇杨,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263号申请执���人索潇杨。被执行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潇杨与被执行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索潇杨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索潇杨申请执行标的2568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索潇杨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