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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306号

崔桂锁与闫文林扶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桂锁,闫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崔桂锁,女,汉族。

被执行人:闫文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文林银行账户存款4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