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初163号原告广州市佰利豪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盘坤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法定代表人田德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广州市佰利豪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诉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佰利豪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佰利豪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为4455元,由原告广州市佰利豪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卫东
审 判 员 赖志勇
代理
审判员 赵洪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隋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