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377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6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乐清市(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自报)。因涉嫌犯妨碍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朱继良、朱巧媚,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行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朱继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去到东莞市横沥镇横沥电信局门口路段帮哥哥处理交通事故。同时,东莞市交警支队横沥交警大队民警被害人傅某与同事接报警后,亦赶到上述路段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傅某在现场执法时,陈某不停地使用粗言秽语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并不断对执法民警做出侮辱性动作,阻碍民警执法,并趁傅某工作不备时,使用拳头打了傅某腹部一拳,致傅某受伤。后傅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将陈某抓获。经法医鉴定,傅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傅某的陈述,香某秋等证人的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只推了一下被害人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陈某在酒后作出的非理性反应;3.得到被害人的谅解;4.系初犯、偶犯;5.证人香某秋的证言及被害人傅某的陈述,有故意加重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嫌疑;6.建议判处5个月拘役。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去到东莞市横沥镇横沥电信局门口路段帮哥哥处理交通事故。同时,东莞市交警支队横沥交警大队民警被害人傅某与同事接报警后,亦赶到上述路段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傅某在现场执法时,陈某不停地使用粗言秽语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并不断对执法民警做出侮辱性动作,阻碍民警执法,并趁傅某工作不备时,使用拳头打了傅某腹部一拳,致傅某受伤。后傅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将陈某抓获。经法医鉴定,傅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人香某秋、肖某、邓某、吴某、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伤情照片,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病历材料,监控录像,审讯录像,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陈某,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第1、2、5、6点的辩护意见,经查,在监控录像中显示,在被害人的执法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不断地挑衅及打了被害人一拳,虽被告人当时处于酒后状态,亦折射出其对执法人员的不尊重,对法治的蔑视,该行为应予从重处罚;另关于证人香某秋的证言及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虽然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其证实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几点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陈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陈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陈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志球
审 判 员 邝著云
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平平胡巍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