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75号罪犯王德贵,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住贵州省兴义市。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止。由被告人王德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5995.67元(含已交纳的5000元)。由被告人王德贵、王德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8875.34元(含王德贵已交纳的5000元,王德稳已交纳的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羊艾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本院对罪犯王德贵假释。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了王德贵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贵现已实际服刑二年九个月零十八日,剩余刑期八个月零十二日。原二审判决载明该犯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人民币39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一次被核准为监狱表扬。该犯担保人为其父王某,愿意为其生活提供保障并负责帮教工作。贵州省兴义市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4)黔义刑初字第5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贵州省羊艾监狱假释担保书、罪犯王德贵的供述及其管教警察、同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一次被核准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二年九个月零十八日,剩余刑期八个月零十二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该犯犯罪的情节,结合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马亚东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