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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民初867号

杨应怀与龙留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应怀;龙留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81民初867号原告杨应怀,男,1937年8月1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被告龙留清,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怀与被告龙留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杨应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应怀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王正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