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81民初867号原告杨应怀,男,1937年8月1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被告龙留清,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怀与被告龙留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杨应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应怀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王正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