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6执287-1号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

法定代表人:钱玉林。

被执行人: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顺安镇。

法定代表人:赵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35253.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