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
法定代表人:钱玉林。
被执行人: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顺安镇。
法定代表人:赵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振华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35253.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