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侯xx,女,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23050519690********,现住四方台区xx镇七一村。被执行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岭东区xx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周xx,系董事长。关于侯xx申请执行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侯xx各项赔偿款48000.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侯xx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5)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62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付清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