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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26号

冯兆亮、冯玉森等与郭治玉、胡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兆亮,冯玉森,冯玉立,冯玉杰,郭治玉,胡燕,郭海青,栾丽,杜刚,郭运芝,张友,栾丽欣,郭治林,张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冯兆亮。申请执行人冯玉森。申请执行人冯玉立。申请执行人冯玉杰。被执行人郭治玉。被执行人胡燕。被执行人郭海青。被执行人栾丽。被执行人杜刚。被执行人郭运芝。被执行人张友。被执行人栾丽欣。被执行人郭治林。被执行人张永华。本院在执行冯兆亮等四人与郭治玉、胡燕等十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百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