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564-1号
原告:张瑞元,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汪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艮,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张瑞元与张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25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张艮价值38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张瑞元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268号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素馨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