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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564-1号

张瑞元与张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瑞元,张艮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564-1号

原告:张瑞元,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汪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艮,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张瑞元与张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25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张艮价值38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张瑞元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268号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素馨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