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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806号

孟庆梅与赵文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庆梅,赵文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06号

原告:孟庆梅。

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文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北园路名苑高档社区营业楼B座一楼西部。组织机构代码:75351373-2.

负责人:刘敬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淑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梅诉被告赵文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庆梅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梅撤回对被告赵文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庆梅负担。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