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执322-3号

李菊梅与王传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菊梅,王传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322-3号

申请执行人:李菊梅,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王传铜,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李菊梅与王传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王传铜名下皖g×××××大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跃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