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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450-1号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维华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450-1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太平府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9820477-2。

法定代表人:曹道发,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曾维华,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当涂县江心乡吉余村马鞍山市长江大桥高速出口处乐资服务区负责人。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曾维华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当)市监罚[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皖052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维华缴纳罚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349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当)市监罚[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平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