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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298号

古某某诉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古某某,郝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古某某,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矿山镇。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涉县人。本院在执行古某某诉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30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21020元,未受偿175187.02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3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