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执字第3194号

陈贻俊与马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贻俊;马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319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___月日月日年月日打字_________校对_________监印_________打印份数_______份月日月日月日(2015)静执字第3194号申请执行人陈贻俊,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马政,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马政的钱款人民币32837.5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金佩珏

审判员  沈国敏

审判员  桑 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审判长金佩珏

审判员沈国敏

审判员汪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思超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