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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457号

李建明与石建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民事纠纷一案,荣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1251574元。在执行中,执行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