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民事纠纷一案,荣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1251574元。在执行中,执行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