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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089号

秦晓辉与韩树波、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晓辉,韩树波,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089号原告秦晓辉。委托代理人荣旭升。被告韩树波。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长江街27号4楼。法定代表人韩树波,董事长。被告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火炬南路-531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韩树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秦晓辉与被告韩树波、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晓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晓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晓辉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