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089号原告秦晓辉。委托代理人荣旭升。被告韩树波。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长江街27号4楼。法定代表人韩树波,董事长。被告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火炬南路-531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韩树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秦晓辉与被告韩树波、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晓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晓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晓辉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