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0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罗超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987972.3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罗超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0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永华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施 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旭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