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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恢176号

高明红与王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荆振伟,王宁宁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荆振伟,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宁宁,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红与被执行人王宁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1)西执字第1595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20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证实已收到被执行人交付案款24348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小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