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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948-2号

张占存诉杨曦、王乐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占存,杨曦,王乐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948-2号原告张占存,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被告杨曦,男,汉族,1983年7月4日出生。被告王乐中,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占存诉被告杨曦、王乐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94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王乐中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房产,并且查封担保人李海波名下的:

一、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房产;

二、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房产作为担保。本案现已审结,本院已作出(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杨曦向原告张占存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张占存对被告王乐中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张占存和被告王乐中分别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上述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王乐中和被告张占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告王乐中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房产;

二、解除查封担保人李海波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房产;

三、解除查封担保人李海波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房产作为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新

审 判 员  陈雪婷

人民陪审员  陈传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