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2177号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苏董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苏董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177号

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然。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涵。

被告:苏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曾碧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樊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