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3321民初177号 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分公司。 地址:泸水县六库镇山水蓝岸二期6栋物业服务处。
法定代表人:贺彩萍,系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和建华,男,1981年6月7日生,云南省泸水县人,现住泸水县。 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分公司诉被告和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已向原告缴清所欠物业服务费,故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缴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小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