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86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路。代表人:富晓建。
委托代理人:侯平,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
被告:潘恋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被告陈伟、潘恋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0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110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负担。
审判员 徐金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清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