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姚成贵,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明国,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被告温再兰,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王帮富,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吕光和,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吕光平,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康庆平,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姚成贵诉被告温再兰、王帮富、吕光和、吕光平、康庆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成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再兰、王帮富、吕光和、吕光平、康庆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成贵诉称:2008年,被告温再兰、王帮富、吕光和、吕光平、康庆平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所有的面积35.96平方米的厢房损毁,用于修建公路,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6182元;五被告强行将公路直接从原告家的院坝里紧靠墙脚通过,去年又趁原告外出不在家将该路面硬化,造成原告的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损毁且损毁程度在加重。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182元并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
被告温再兰、王帮富辩称:1、2008年5月18日,被告修公路时原本不从原告家的地坝经过,原告的母亲任万英再三要求从她家地坝经过;原告的母亲任万英年老,要求帮忙拆除厢房,温再兰、王帮富、王大福、姚成富及三组的受益农户一起不到一小时就把厢房拆除了;2012年原告家的院坝被冲垮,是五被告出资、出力将原告的院坝坎子砌好。2、2014年11月12日硬化公路时原告与工程队协商,除路面3.5米外按400元/立方米将原告家的院坝全部硬化。3、原告房屋的裂缝是2008年“5.12”地震造成的,村上有灾情和通知记录,原告拦路时说是工程队的挖机压起的裂缝,现在又说是五被告压的裂缝不属实。被告吕光和、吕光平、康庆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屏山县新市镇千步梯村3组的产权证号屏新集用(2008更)第××号房屋原系原告姚成贵和姚成富的父母的房屋。原告姚成贵和姚成富在其父亲去世后分家析产,原告姚成贵同其母亲任万英共同生活。2007年,原告姚成贵和姚成富对房屋进行改建,其中厢房一间未作改建。2008年5月,被告温再兰、王帮富等修建的支线公路从原告居住的房屋院坝中经过,占用了该房屋的院坝和厢房一间,此时原告在外地务工,原告的哥哥姚成富和母亲任万英在家中居住、生活,该厢房被拆除。2014年千步梯村组织对村道及该支线公路进行硬化,次年完工。2008年下半年,原告姚成贵的母亲任万英去世。姚成富明确表示拆除的厢房系原告姚成贵所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杨兴友、牟兴奎、王仲书、王大兵、王帮意证言在卷为凭,应当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五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姚成贵的房产及房产的价值。其一,关于原告主张五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厢房一间拆除并占用其地坝用于修建公路;被告温再兰、王帮富认为公路支线从原告家的地坝经过,是原告的母亲主动要求被告等人帮忙拆除其厢房。
本院认为,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在2008年5月修建支线公路这段时间里,原告的母亲任万英及哥哥姚成富均在家中。如果五被告未经允许私自拆除原告的房屋,原告或其家人应当会予以制止或者及时要求五被告赔偿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但直到2014年支线公路硬化完毕,原告的院坝都已经由施工队硬化过后一段时间原告才提出异议,于情于理不合。五被告合资修建的支线公路总长近千米,硬化部分数百米,从原告的院坝经过,从路线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也是直接受益人,而且是最大的受益人,但原告或其家人并没投资或投劳用于修建该支线公路,这说明被告方主张原告的母亲提出在修建公路时占用其厢房后被告方不予赔偿,同时被告方在修建该支线公路时原告家也不再另行投资投劳的观点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本院采信被告温再兰等人的辩解观点,对原告主张的不予支持。其二,关于原告主张五被告在硬化公路时造成原告房屋损坏。
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五被告不是该路段硬化施工主体,原告无证据证明五被告有行为给原告房屋造成了损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请求判决五被告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成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姚成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体华
审 判 员 郭银堂
人民陪审员 雷宗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