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97-1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
法定代表人:汪辉。
被执行人:安徽铜马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钱德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铜马焊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