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4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于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士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谢亚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士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4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运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中明
审 判 员 邵吉顺
代理
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