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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249号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249号

原告:田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解全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