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249号
原告:田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解全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