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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335号之一

张元君与彭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元君,彭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元君,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0日,住南充市嘉陵区。被

申请执行人:彭昶,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张元君申请执行彭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彭昶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昶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香颂湾X幢X层X号(合同编号为:XXXXX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吉小云

审判员 龙小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