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杰。被执行人许洪波。申请执行人王国杰与被执行人许洪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荣滕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许洪波给付王国杰230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8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许洪波未履行款项给付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滕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