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34-2号申请执行人昂根海,男,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吴健,男,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尹雪妹,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健、尹雪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健、尹雪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尹雪妹所有的皖BVU1**号一汽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黄旭初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