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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888号之一

于洋与刘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10-29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洋;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洋,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乌证执字第00003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勇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40号1-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梦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银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