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洋,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乌证执字第00003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勇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40号1-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梦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银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