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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27号

胡文孝与赵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文孝,赵福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胡文孝,农民。

被告:赵福清,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福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福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福清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梁后梅与赵福清系夫妻关系,梁后梅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赵福清、梁后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