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胡文孝,农民。
被告:赵福清,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福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福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福清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梁后梅与赵福清系夫妻关系,梁后梅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赵福清、梁后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