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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882号

李国顺与张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顺,张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882号

原告:李国顺。

被告:张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顺与被告张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顺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伟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卢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