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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611号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兰宗山、张利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兰宗山,张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宗山。被执行人张利。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兰宗山、张利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商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