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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侯博文与被执行人陈勇、杨荷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博文,陈勇,杨荷娟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侯博文,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东社村广场路***号,农民。被执行人陈勇,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光明路中社西巷**号。被执行人杨荷娟,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光明路中社西巷**号,农民。系被告陈勇之妻。申请执行人侯博文与被执行人陈勇、杨荷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闻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陈勇在银行存款帐户给予冻结,现即将到期,需续行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建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