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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639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63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潘 红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