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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刑初2号

王国正、马亚古白、王宏、马麒、周凌斐、马松地给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王国正,马亚古白,王宏,马麒,周凌斐,马松地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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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01刑初2号公诉机关临夏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甲,系被害人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某甲,回族,系被害人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乙,系被害人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丙,系被害人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丁,系被害人之子。委托代理人马某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国正,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于临夏市看守所。被告人马亚古白。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于临夏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于临夏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某某,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麒。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于临夏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某己,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周凌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于临夏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松地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于临夏市看守所。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正、马亚古白、王宏、马麒、周凌斐、马松地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甲、马某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正、马亚古白、王宏及其辩护人高某某、马麒及其辩护人马某己、周凌斐、马松地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甲、马某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戊、王灵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马亚古白、王国正将被害人马某某甲骗至本市明丰花园环城北路小区二单元27楼2272房间,非法限制马某某甲人身自由,向其索要非法债务。后马亚古白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马麒,而马麒又叫被告人马松地给、周凌斐、王宏来帮忙讨要非法债务,后被告人马亚��白、马麒、马松地给、周凌斐、王宏、王国正对被害人马某某甲进行威胁、恐吓,逼其偿还赌债,并限制马某某甲的人身自由。期间,马亚古白、马麒、马松地给、周凌斐、王宏、王国正将受害人马某某甲强行拉至临夏县北塬乡坡头观光路、临夏市东郊体育场、军民街等地,对马某某甲进行威胁,马麒、马松地给、周凌斐、王宏殴打逼其向他人借钱偿还欠马亚古白、王国正的赌债。至4月19日凌晨2时47分许,马亚古白、王国正在临夏市北宁路明丰花园环城北路小区二单元27楼2272房间内看守马某某甲时,马某某甲从2272室卫生间窗户坠下楼,致当场死亡。经临夏州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某甲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对六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甲、马某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诉称,六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以上六被告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726220元、丧葬费21722元、办理丧事费用4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887942元。

被告人王国正、马亚古白、王宏及、马麒、周凌斐、马松地给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并表示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的合理损失。

被告人王宏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宏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为初犯,案发后已赔偿5000元,被害人存在过错,故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麒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拘禁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关系,也不符合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坠楼时,被告人马麒不在现场。被告人属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探望,故请求对被告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马亚古白、王国正将被害人马某某甲骗至被告人王国正租住的本市明丰花园环城北路小区二单元27楼2272房间,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限制马某某甲人身自由。后马亚古白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马麒、马松地给,马麒又叫来被告人周凌斐、王宏帮忙讨要债务。期间,被告人马亚古白、马麒、马松地给、周凌斐、王宏、王国正对受害人马某某甲进行威胁、恐吓,逼其偿还债务,并限制马某某甲的人身自由。期间,马亚古白、马麒、马松地给、周凌斐、王宏、王国正将受害人马某某甲强行拉至��夏县北塬乡坡头观光路(马松地给半路离开)、临夏市东郊体育场(马麒、周凌斐到体育场后随即离开)、军民街等地,对马某某甲进行威胁,马麒、马松地给、周凌斐、王宏殴打逼其向他人借钱偿还欠马亚古白、王国正的债务。至4月19日凌晨2时47分许,马亚古白、王国正在临夏市北宁路明丰花园环城北路小区二单元27楼2272房间内看守马某某甲时,马某某甲从2272室卫生间窗户坠下楼,致当场死亡。经临夏州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某甲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亚古白、马麒、马松地给、王宏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探望,各送去丧葬费5000元及面粉、清油等。本案在审理中,被害人父亲马某甲、母亲马某某甲、妻子马某乙、女儿马某丙、儿子马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依法主持调解,被告人马亚古白、马麒、马松地给、王宏���周凌斐家属与附带民事五原告达成赔偿协议,由马亚古白、马麒、马松地给、王宏家属各赔偿附带民事五原告各项损失50000元,周凌斐家属赔偿附带民事五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并均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另查明,附带民事原告马某甲、马某某甲生育有两个儿子,即被害人马某某甲与马某某乙。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照片及被害人照片、甘肃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六被告人间的辨认笔录、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正、马亚古白、王宏、马麒、周凌斐、马松地给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致被害人马某某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正、马亚古白以被害人欠其债务为由,组织被告人王宏、马麒、周凌斐、马松地给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致被害人坠楼死亡,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予以严惩,但案发后被告人王国正、马亚古白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宏、马麒、周凌斐、马松地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宏、马麒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宏、马麒属从犯、偶犯,故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亚古白、王宏、马麒、周凌斐、马松地给赔偿了被害人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应当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提出六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办理丧事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款、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二、被告人马亚古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三、被告人王宏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四、被告人马麒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五、被告人周凌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六、被告人马松地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七、被害人马某某甲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3448元,由被告人王国正承担20%,即166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永平

审判员  祁忠孝

审判员  舍伟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鸿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