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常凤琴,女,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西关机场内5幢26层12601号。
法定代表人:顾飞翔,董事长。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538号常凤琴与陕西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陕西弘坤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常凤琴购房款88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一次付清。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告陕西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常凤琴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将案件款88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常凤琴。本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53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马虹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