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122-2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永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王守君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永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王守君,马晓红,王希堂,邱美玉,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高密金帝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王春红,陈玉亭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22-2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被告高密市永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君,总经理。被告王守君。被告马晓红。被告王希堂。被告邱美玉。被告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被告高密金帝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铭鸿。被告王春红。被告陈玉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春红所有的房屋;查封被告王希堂所有的土地;查封被告王希堂所有的土地;查封被告王守君所有的房屋,查封被告王守君所有的土地,查封被告王守君所有的土地;查封被告马晓红所有的土地,查封被告马晓红所有的房屋。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春红所有的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