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22-2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被告高密市永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君,总经理。被告王守君。被告马晓红。被告王希堂。被告邱美玉。被告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被告高密金帝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铭鸿。被告王春红。被告陈玉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春红所有的房屋;查封被告王希堂所有的土地;查封被告王希堂所有的土地;查封被告王守君所有的房屋,查封被告王守君所有的土地,查封被告王守君所有的土地;查封被告马晓红所有的土地,查封被告马晓红所有的房屋。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春红所有的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