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民初298号

冷艳军与冷东雪、孙洪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艳军,冷东雪,孙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98号

原告:冷艳军,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冷东雪,女,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孙洪亮,男,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艳军诉被告冷东雪、孙洪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