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98号
原告:冷艳军,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冷东雪,女,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孙洪亮,男,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艳军诉被告冷东雪、孙洪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