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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569号

赵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569号原告赵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学孔,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农民。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九时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传票已向原告送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志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