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569号原告赵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学孔,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农民。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九时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传票已向原告送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志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冉冉 来自:
赵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569号原告赵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学孔,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农民。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九时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传票已向原告送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志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