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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292-1号

张东升与韦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东升,韦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张东升,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

被执行人:韦忠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6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韦忠义银行存款6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