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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154号

琚建卫与刘学仲、靳桂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琚建卫,刘学仲,靳桂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154号原告琚建卫。委托代理人候吉萍,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学仲。被告靳桂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琚建卫与被告刘学仲、靳桂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琚建卫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建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琚建卫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