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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622号

王建与王立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建;王立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522民初622号原告王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被告王立庄,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地址:利津县利三路130号

负责人:张继先,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0616715-2委托代理人李辉,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建与被告王立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6200元,并于2016年5月25日前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王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账号:62×××70)。

二、被告王立庄赔偿原告王建剩余车辆损失30000元,于2016年5月25日前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王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账号:62×××70)。若逾期被告王立庄赔偿原告王建剩余车辆损失35000元。

三、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因该事故产生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程玉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