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000号
原告:万峰。
委托代理人:徐汉东、赖丹丽,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登科。
第三人:俞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峰诉被告浙江富方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俞丽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峰于2016年4月25日以被告已完成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对被告浙江富方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俞丽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61900元,由原告万峰负担。
审 判 长 邵永强
人民陪审员 盛 伟
人民陪审员 贾拥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赵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