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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000号

万峰与浙江富方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万峰,浙江富方投资有限公司,俞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000号

原告:万峰。

委托代理人:徐汉东、赖丹丽,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登科。

第三人:俞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峰诉被告浙江富方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俞丽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峰于2016年4月25日以被告已完成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对被告浙江富方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俞丽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61900元,由原告万峰负担。

审 判 长  邵永强

人民陪审员  盛 伟

人民陪审员  贾拥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赵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