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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862号

慈溪市龙凤纸业有限公司与岱山县腾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龙凤纸业有限公司,岱山县腾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2862号

原告:慈溪市龙凤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一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10060K。

法定代表人:毛松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佳,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岱山县腾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东沙镇泥峙富裕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86427689P。

法定代表人:徐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慈溪市龙凤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为与被告岱山县腾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26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战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买卖纸板的业务往来。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4月30日(对账回执中载明的4月31日系笔误),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2690元,承诺分两个月付清,每月支付10000元。后被告爽约,分文未付。另查明,2015年10月26日对账之时,回执中签字人徐佳存系当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庭审中原告陈述自对账之日起计算分两个月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

判决如下:被告岱山县腾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龙凤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2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计183.50元,由被告岱山县腾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